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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报告
时间:2021-11-30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报告 

    

  —2021年11月30日在第十八届昔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上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瑞启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此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报告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是检察机关一项独立的业务,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全力推进未检工作新发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做出了检察贡献,取得了一定成效。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指明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确立了“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形成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格局,明确了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的职能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基本形成。根据高检院安排部署,2020年4月起,我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第一检察部,并指定专人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充分体现了我院深入扎实地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办案为切入点,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近三年我院共办理涉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17件27人,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11件12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6件15人;共办理涉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8件18人,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3件3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5件1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1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理念,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1件1人,不捕率约为33%,高于同期全市不捕率2.09个百分点;依法对8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率约为73%,高于同期全市不起诉率6.33个百分点;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帮教90人次,帮教率约为1000%,高于同期全市帮教率25个百分点,帮教活动中社会力量参与率达900%,高于同期全市社会力量参与率24个百分点;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20人次,落实法律援助13人。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趋势及特点 

  当前我县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未成年犯罪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从2019年到2021年降幅达18%;二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占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总数比例过半达55%;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初中文化的超过90%;四是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主要涉及盗窃、强奸、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占比超八成,四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6.4%;五是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2019年至2021年,我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依次为1人、1人、6人,同期附条件不起诉率依次为33%、79%、86%,反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人数逐步扩大,运行情况良好。 

  (二)其他领域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情况 

  近三年共梳理、收集和发现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件,已立案5件,发出检察建议5件,均收到回复。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领域,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件,支持起诉意见已被采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件3人,发放救助金5.3万元。 

  二、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迈入新发展阶段,开启了新的征程。我院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契机,以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为抓手,以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的质量、效益摆在更加优先位置,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建立预防宣教联动网络 

  一是深化校检合作,实现法治教育刚性落实。2021年,我院检察官助理以上共计27人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检察长受聘担任昔阳中学、乐平一中法治副校长。截至目前,累计开展法治宣讲50余次,覆盖在校学生两万余人,发放宣传资料两万余册,活动覆盖全县小学、初中、高中。年初以“检护幼苗 法助脱贫”为主题,分别在新城中学、乐平二中、职业中学举办了模拟法庭普法活动。此次模拟法庭以一起经过适当改编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例为题材,让坐在观摩席“旁听”的1000余名师生现场感受了一场“真实”的法庭庭审全程。该活动不仅从形式上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教育模式,而且从内容上也突出了“严”的基调,旨在教育孩子们在接受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同时,必要时也会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使孩子们对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有一个更客观全面的理解。 

  二是助力复学,校检共建无疫、平安、法治校园。2020年至2021年春季学期,正值疫情过后的开学季,我院法治副校长及未检干警10余人在学生正式复学之前,主动前往县教育局、学校走访,查看开学复课联防联控工作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了解防疫物资需求,为全县12所学校送去医用口罩8600只、消毒棉片600盒、消毒凝胶330瓶、消毒液188瓶,详细了解学校教学准备、防疫物资储备以及住宿和食品安全等情况,为助力学校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贡献检察力量。 

  三是多方联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检工作。2021年3月26日上午,为监督“一号检察建议”没完没了落到实处,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机制的形成,我院组织开展了以“同心合力、共护未来”为主题的座谈会,邀请昔阳县纪委监委、教科局、公安局、法院、卫计委、团县委、妇联等成员单位参会,对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和“一号检察建议”进行解读,强制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均作了表态发言,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方法。我院也对强制报告制度和“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力求与相关成员单位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形成合力,2021年5月27日,我院开展以“检爱同行、共护未来”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期间,老师、家长、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关工委、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共30余人走进我院,“零距离”接触感受检察工作,并和未检检察官一起,与同学们交流互动,进一步提升了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了解。 

  (二)开展法律监督,形成全面综合保护格局 

  1.突出规范化建设,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我院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努力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亲情会见、心理测评、亲职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检察制度,依法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帮助其回归社会。三是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通过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为积极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预防体系,我院与康安心理医院共建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基地、心理疏导室,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抚慰、疏导等工作。 

  2.以办案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保护。我院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16日的一份法院生效调解中确定应当给予李某(2006年11月出生)的抚养费未执行到位。在征求李某母亲的意见后,我院未检办公室引导、帮助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2021年5月15日向法院发出未成年人抚养费优先执行检察建议,建议执行局充分考虑该案被抚养人的特殊情况,对其抚养费予以优先执行,切实保障其今后正常学习生活,使其能够健康快乐成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受理李某母亲的执行申请,通过强制执行,在十日内执行到位。这是我院首次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目光投向执行领域,在办案中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尝试。 

  3.推动社会化建设,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支持体系。落实高检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要求,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构建检察机关、家庭、学校、社会力量“四位一体”、无缝衔接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对涉案未成年人制定“一对一”帮教方案,通过思想汇报、定期走访、法治培训、公益劳动等多种方式强化教育矫治,开展就业就学规划引导,为涉案未成年人更快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2019年以来,采用该机制帮教考察对象10人,其中3人已重返校园、继续升学。 

  (三)净化校园环境,关爱救助保护健康成长 

  一是抓牢“公共利益”这个核心,以公益诉讼促进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国家责任。近年来,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着力点,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切实解决事关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针对未成年人随意购买烟酒、出入网吧、KTV以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等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局、文旅局等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加强日常监管,目前辖区内烟酒店已全部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标识,网吧、KTV全部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商户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改。在办案过程中,我院未检办公室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理念,积极开展进店普法宣传教育,倡导经营者守法经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构建一体化救助平台,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在救助未成年人过程中,坚持效果导向,联合上级院、政法委、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构建一体化救助平台,争取资金、人员、技术上的支持,做好与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以现金救助为基础,根据被救助人具体情况,选配就医、就学、就业帮助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三年来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7次,开展心理疏导12人次,减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为3名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5.3万元。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制不完善。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亲情会见、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存在不衔接、不协调问题,与相关司法政法部门联系沟通不够,监督意识不强。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还不健全。预防工作是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就能实现的一件事,需要各相关单位、家庭、学校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但由于缺乏有力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目前整体合力还不强。此外,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服务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在这人群中容易滋生犯罪。 

  未成年人检察是一项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未来的重要工作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一)履行检察职能,开展司法保护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全程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强化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法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降低批捕率和羁押率。更加慎重考量涉罪未成年人起诉的必要性,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发挥不起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功能。在办案全程尽量缩小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社会知情面,保护未成年人声誉,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长时间诉讼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更多负面影响。积极探索创新未检工作机制,真正把教育、感化、挽救和特殊司法保护贯彻办案始终,真正做到“少捕、慎诉、少监禁” 

  (二)不断强化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监督 

  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作为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的重点,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监所检察、犯罪记录封存等各个环节,监督有关机关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通过办案,深挖和打击成年人引诱、胁迫、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努力构建全面综合保护新模式 

  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的协作配合,通过采取会签规范性文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努力在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方面达成共识,完善相关协作机制。逐步构建社会支持体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稳定的合适成年人和心理咨询专业队伍,逐步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关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的社会力量承担。主动加强与教育、共青团、妇联、民政、卫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合力。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办好我院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借此机会,谨提三项工作建议:一是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执行从业禁止规定,增强相关禁止规定的刚性落实。二是推动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以及专业社工组织、关护基地及相关配套机制建设。三是推动解决相关职能部门涉未成年人工作联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深度关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工作,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为之付出心力,更需要我们大家去积极摇旗呐喊,呼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不懈努力,全社会一定能形成合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梦想,让每一个孩子都成为国家的希望。县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更好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自觉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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