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王某烧毁国有林地损害国家利益一案在昔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2019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王某在自家坟地祭祖,在焚纸过程中引燃杂草与树木,致使附近油松被烧毁。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失火烧毁国有林木,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大范围林木受损,亦造成当地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为此,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我院在对此案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自行修复失火被烧毁的林木;判令被告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案件意义:
1、此案是我县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保护难,损害容易修复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2、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我院首次以公益诉讼公诉人的身份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维护损害公共利益。
3、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也是生态文明的建设者。每个公民都应以此案为诫,心中常存公共利益,提高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切实履行好呵护环境的责任,让我县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