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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21-05-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小镇*号楼*单元302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昔阳县南岭小镇物业经理被害人王某某因收取物业费一事在该胡家中发生争执,期间胡某某到厨房取出两把菜刀,持刀将王某某头部及左上肢砍伤。经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玉海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山西省昔阳县**小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两把菜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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