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住昔阳县**乡**街**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56分,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晋K****7“帝豪”小型轿车,在由南向北行至丁里线7km+570m弯道路段时,将在车行道路内坐卧的被害人张某某碰撞碾压,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经弯道路段操作不规范,将前方车道内坐卧被害人碰撞碾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鑫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昔阳县孔氏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