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住昔阳县**宿舍。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21时,昔阳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民警在昔阳县新西街铁道桥500米处查缉酒驾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晋K****3银灰色小型轿车,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3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鑫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昔阳县**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