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2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镇**村。现住山西省昔阳县**镇**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其兄王某乙、其弟王某丙在厚庄村自家坟地上坟,王某甲在王某乙和王某丙清理坟地之际,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带的纸钱,不慎将附近杂草与树木引燃,导致大量树木烧毁。经山西小班农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认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为3.9629公顷,其中过火油松面积为3.6566公顷,过火育苗地面积为0.3063公顷。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火情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擅自野外用火,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为3.9629公顷,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鑫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处所山西省昔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